朝阳师专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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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指导

2023-04-05 19:04 来源:浏览次数:

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学校内部管理,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辽宁省教育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院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业务活动的适当、有效的行为,以促进完善管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各系(部)及职能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学校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为审计处配备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较强的审计人员,从数量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审计人员队伍。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平等待人、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和增值情况      

(四)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概算、预决算和财务结算      

(五)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标情况      

(六)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学校产业的资产、经营和损益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九)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活动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第十四条 审计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审计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报送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被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和决算,核实财产及债权、债务,检查相应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意见,为学校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六)监督检査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部门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校领导反映;      

(八)召开与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内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形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部门采取全面审计、抽样审计或专题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专题事项,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部门意见后,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结東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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